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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65吕岳良与王祥娟、冯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岳良,王祥娟,冯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岳良。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吕岳良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祥娟。被执行人:冯宪平。申请执行人吕岳良与被执行人王祥娟、冯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祥娟、冯宪平应归还吕岳良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24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祥娟、冯宪平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明王祥娟、冯宪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王祥娟名下无房产登记,冯宪平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福山村岸里冯家新村的房屋,经向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拆迁安置办公室调查,反馈称该房屋已拆迁,且已安置完毕,安置给冯宪平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松竹苑XXXXXX的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因该房屋未满五年,尚未领证,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无法处置。因冯宪平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冯宪平拘留十五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至王祥娟、冯宪平住所地的所在村委会、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福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答复称王祥娟欠债很多,已离家好几年,不知道其下落情况。因王祥娟、冯宪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朱 韬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