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崇来与刘纯、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崇来,刘纯,王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361号原告:袁崇来,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纯,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成娟,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崇来与被告刘纯、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崇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崇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崇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袁崇来负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