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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曹桂琴与和娟、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琴,和娟,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122号原告:曹桂琴,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和娟,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和娟,该公司经理。原告曹桂琴与被告和娟、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高秀荣人民陪审员杨兵国人民陪审员张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蔡嘉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