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263号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李溪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瀚、周慧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南路644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杨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该公司职员。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