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与莱州市神堂建顺塑料厂、宋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莱州市神堂建顺塑料厂,宋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19号原告: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沂蒙创业园。法定法定代表人:孙钦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职工。被告:莱州市神堂建顺塑料厂。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镇郎村。法定代表人:宋建顺,经理。被告:宋建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神堂建顺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09元减半收取1624.55元,保全费1257.27元,由原告临沭彩意塑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