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勤富与陈勤富、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勤富,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容德照,陈慕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29号之一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住江门市蓬江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宁,住江门市蓬江区,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勤富,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容德祥,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均,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枫,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德照,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慕媛,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勤富、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容德照、陈慕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销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的起诉。审判员 黎成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