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秀江、陶素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江,陶素连,王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3号申请人:王秀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陶素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许信,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鲁R×××××号农用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5月5日11时30分许,王秀江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春集镇大营村东头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庄公路左转弯时,与沿三庄公路由西向东王许信驾驶的鲁R×××××号农用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秀江及乘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陶素连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45号认定王秀江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许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陶素连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许信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农用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许信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农用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