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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9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国美,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国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国美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国美的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里在支行906081600010307268314账户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