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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覃基松、吴吉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基松,吴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896-1号申请执行人覃基松,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吉仙,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基松与被执行人吴吉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吴吉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后,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吴吉仙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吴吉仙系退休人员,每月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基松同意待被执行人吴吉仙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