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涛、彭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涛,彭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涛,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磊,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120万元中有赵红的40万,该40万彭磊没有请求权。张涛只是涉案借款的中间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赵乐祥涉嫌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因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张涛向彭磊出具的借条及赵红银行账户转账凭证,认定张涛与彭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张涛偿还彭磊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张涛和彭磊是双方借贷关系的主体,资金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张涛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