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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世宝与刘亚刚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宝,刘亚刚,王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112民初971号原告:张世宝,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后林业屯。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系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刚,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一委*组。被告:王艳艳,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慈兴村。原告张世宝与被告刘亚刚、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给付借款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刘亚刚因开店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9月15日还款并由王艳艳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二被告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借款内容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亚刚、王艳艳给付原告张世宝借款50,000.00元。给付办法:以上款项分七次还清,第一次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7,800.00元;第二次于2017年7月18日前给付7,033.00元,以后每月18日前给付7,033.00元;第七次于2017年12月18日前给付7,035.00元。二、原告张世宝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