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押回重审。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蒲兆华、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已判决)至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世纪明珠北门某超市内,以买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条大丰收、一条红金龙香烟调包窃得受害人曾某放在柜台上的二十八包软金砂苏烟、一条五星红杉树苏烟以及两包云烟。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软金砂苏烟45元/包,五星红杉树苏烟20元/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460元。2、2014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灌云县溢彩宾馆附近某门市内,以买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大丰收香烟调包窃得张某放在柜台上的两条九五至尊与两条黄鹤楼香烟。经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九五至尊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条,黄鹤楼香烟500元/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丁某某至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世纪明珠北门某超市内,以买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条大丰收、一条红金龙香烟调包窃得被害人曾某放在柜台上的二十八包软金砂苏烟、一条五星红杉树苏烟以及两包云烟。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软金砂苏烟45元/包,五星红杉树苏烟20元/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460元。2、2014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灌云县伊山镇溢彩宾馆对面江某家门市内,以买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大丰收香烟调包窃得张某放在柜台上的两条九五至尊与两条黄鹤楼香烟。经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九五至尊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条,黄鹤楼香烟500元/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监控截��、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生效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46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海洋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