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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雪金、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雪金,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雪金,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418号。法定代表人:谢圣钦。上诉人曹雪金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雪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为职工缴纳医社保费用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义务,使职工享受医社保待遇,是法律法规所要达到的目的。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有股转让员工安置协议》中,曾明确表示“保证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离退休、提前退休和厂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及时足额缴纳各种保险金,保证离退休金发放和其他保险待遇的享受。”,因此,保证曹雪金的医保待遇的享受,是被上诉人的义务,曹雪金有权要求绿得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减少自己的损失。曹雪金无法享受医社保待遇,是由于绿得公司未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为曹雪金补缴相关的医保费用,使曹雪金的医保关系无法转入医保中心。绿得公司未按规定为曹雪金补缴费用的行为,实则为违约行为,其未补缴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曹雪金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曹雪金的起诉,其认定是错误的。绿得公司未作答辩。曹雪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绿得公司向曹雪金支付退休前未缴足医疗保险的损失24800.31元。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征缴社会保险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福建绿得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曹雪金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原被告只是就缴费年限、金额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曹雪金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曹雪金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请解决。故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据此径行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曹雪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江丽丽书 记 员 林雨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