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开红与正定县恒山市场新弘信货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红,正定县恒山市场新弘信货运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29号原告:徐开红,女,住定州市。被告:正定县恒山市场新弘信货运部。徐开红与正定县恒山市场新弘信货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徐开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徐开红负担25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