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应超与郭某、张果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应超,郭某,张果萍,郭云庆,郭媛娜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849号原告:梁应超,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昌云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塘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张果萍,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郭云庆,男,199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果萍(系被告郭云庆母亲)。被告:郭媛娜,女,2003年4月15日生,学生,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系被告郭媛娜父亲)。原告梁应超与被告郭某、张果萍、郭云庆、郭媛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应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应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梁应超负担。审判员 崔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顺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