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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方伟、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方伟,叶峰,金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907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勇、蒋林川,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方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叶峰,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金秀芳,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方伟、叶峰、金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方伟、叶峰、金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