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萌申请王国成、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萌,王国成,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韩萌,男,1982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64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成,系总经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8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8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