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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宗军与吴永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军,吴永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周宗军,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吴永干,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周宗军与被执行人吴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核实,申请人周宗军与被执行人吴永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周宗军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