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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广林与被执行人贾铭泽、赵淑芳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林,贾铭泽,赵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郑广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贾铭泽,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淑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广林与被执行人贾铭泽、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淑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