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广林与被执行人贾铭泽、赵淑芳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林,贾铭泽,赵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郑广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贾铭泽,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淑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广林与被执行人贾铭泽、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淑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