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黄贤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黄贤汉,吴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东路8号。负责人:马志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贤汉,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吴淑芬,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贤汉、吴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淑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0号3幢2-5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号),被执行人吴淑芬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淑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0号3幢2-5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