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与邵武市一闻香迷宗蟹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104号原告: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住所地邵武市陈家山一巷*弄*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781600043970。经营者:钟万金,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畲族,住邵武市,被告:邵武市一闻香迷宗蟹餐馆,住所地邵武市华光南路东侧天润花园二幢1层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781600140616。经营者:王功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原告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与被告邵武市一闻香迷宗蟹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以其与被告邵武市一闻香迷宗蟹餐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阿香食杂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