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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迅亿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浩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迅亿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浩冉服饰有限公司,黄星佳,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13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迅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凤鸣分区2幢,组织机构代码69700969-6。法定代表人:徐慧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姚伟光,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乡市浩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建英,经理。被执行人:黄星佳被执行人:喻建,女,1950年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迅亿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浩冉服饰有限公司、黄星佳、喻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25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4015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星佳、喻建英名下有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王母桥港东侧红树林公寓6幢2单元401室房产,现已查封,但其一家四口均居住于此是唯一住房,故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对查封房产暂不做处理。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