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3民初183号 原告李金,男,1975年11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蒙自市。委托代理人马娅珍,女,1974年10月12日生,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蒙自市,系原告李金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顺红,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 被告杜海春,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新华乡阿母黑村委会阿母村5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李金与被告徐顺红、杜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李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李金承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劲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