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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秀全与四川省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全,四川省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49号原告:杨秀全,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四川省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人代表:雷丽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全诉被告四川省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秀全经本院通知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阿达尔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马吉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