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鑫鹏炭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碳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鑫鹏炭素有限公司,辽阳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681号原告:吉林鑫鹏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孔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阳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中心村。负责人:夏庆生,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鑫鹏炭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碳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鑫鹏炭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5元,减半收取9,0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