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莫明风与周元平、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明风,周元平,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596号原告:莫明风,女,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住海安县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沈璇,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元平,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周颖,女,汉族,1994年7月2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明风与被告周元平、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明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明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明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莫明风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