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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解某与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39号原告解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二期三号路与二号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被告杜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区号(证号112011425522)、2号(证号112011425523)、3号(证号112011425521)、4号(证号112011425520)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300000元。原告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投保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区的1号(证号112011425522)、2号(证号112011425523)、3号(证号112011425521)、4号(证号112011425520)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30000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在300000范围内对原告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