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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亚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平,王亚平,王亚平,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民特6号申请人:王亚平,女。申请人王亚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亚平称,申请人与刘英波系夫妻关系。刘英波于1998年初和朋友去辽宁省大连市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刘英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英波,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道庆南委7组,系申请人王亚平的丈夫。刘英波于1998年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至今没有查到刘英波下落。申请人王亚平申请宣告刘英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英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英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英波下落不明已经超过四年,且至今仍然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故申请人王亚平作为刘英波的妻子申请宣告刘英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英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