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门玉德、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玉德,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518号申请人:门玉德,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5)寿田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存款(或债权)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欠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