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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816号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迎风路398号。法定代表人:祁志红。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太康县未来路南段西侧(符草楼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梓潼县丰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