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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九西、洪有额等与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西,洪有额,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陈九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74号原告:陈九西,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洪有额,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负责人:陈美汉。第三人:陈九雄,男,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王世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九西、洪有额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九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陈九西、洪有额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九西、洪有额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九西、洪有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九西、洪有额负担。审 判 长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人民陪审员  王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