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象山学文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何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邱XX,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邱海林,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象山学文针织厂厂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赵明生,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归还执行款343557.5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226.5元、执行费50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尚应归还执行款343557.5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226.5元、执行费5053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象山学文针织厂、邱海林、赵明生与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