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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月梅运兴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701732826。法定代表人:柯赛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青竹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96552G。法定代表人:卢明凯,执行董事。上诉人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专柜租赁合同》第17条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词是“均可”,而非“应当”或者“必须”,从文义上理解,即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向约定地法院起诉,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诉讼管辖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的裁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英琼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诗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