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29日生,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阳关村人,务农,住原籍。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阳关村人,务农,住原籍。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6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