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29日生,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阳关村人,务农,住原籍。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阳关村人,务农,住原籍。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6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