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忠喜诉崔涛公证债务债权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喜,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喜,男,1940年3月14日,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崔涛,男,1981年5月23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107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吴忠喜申请执行崔涛公证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