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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云仙与深圳前海帝盟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云仙,深圳前海帝盟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龙云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证件号码440981198804141753。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帝盟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机构代码:31964609-X。法定代表人:伍于明。龙云仙与深圳前海帝盟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28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资13653.68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2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