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志文与被告陈友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文,陈友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464号原告:程志文,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友柏,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程志文与被告陈友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程志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志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庆京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