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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开元与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元,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1469号原告王开元,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艳,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龙冈路。法人代表人杨善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晨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村。法定代表人周寒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栋,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群,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开元与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艺服务公司)、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韵快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艳、被告龙艺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晨勇、被告阔韵快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栋、薛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942.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6623.4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加班工资69852元;4、被告按照用工所在地(长沙市)规定的标准为原告补缴自2013年10月29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医疗期满)的社保;5、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向原告发放医保手册和医保卡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3000元(实际金额按治疗期满医疗机构的发票计算);6、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手续;7、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阔韵快递公司答辩要点:1、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2、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加班工资。3、原告的社保已按约定缴纳。转保事宜按规定办理即可,若不能办理转移,不是阔韵公司的责任。被告龙艺服务公司答辩要点:1、跨省社保转移,公司愿意为原告办理,医保卡原告当时没有提交办理的申请。2、其他答辩意见与阔韵快递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查明的事实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龙艺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王开元与龙艺服务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龙艺服务公司派遣王开元至被告阔韵快递公司从事操作类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月基本工资为1160元;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同日,原告王开元在社会保险参保确认书上签字同意由龙艺服务公司在江西省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保险。此后公司为王开元办理了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期间,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王开元存在加班事实,阔韵快递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3065元。工作期间,2016年9月下旬,王开元因病到黄花镇卫生院、长沙市八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静脉曲张,花去医药费共395.46元。王开元无法从医保中获得报销。审理中,被告表示已为原告购买医保,但没有为原告办理个人医保卡。工作期间,王开元于2016年9月上旬向龙艺服务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6年9月12日与龙艺服务公司签订《辞职声明确认书》,载明:现由于个人原因于2016年9月12自愿主动提出辞职,自2016年10月1日起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2016年9月30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王开元填报的员工辞职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离职意见。王开元于2016年12月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四项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5940元;2、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损失3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加班工资27300元;4、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900元;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本院分析认证1、关于原告加班的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因证人无法出庭,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原告有节假日加班情形,但已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根据本庭的要求,被告提供了王开元于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的考勤表。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王开元共加班78天。另,因原告未能就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加班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该期间的加班事实,本院不予认定。2、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在工作期间于2016年9月上旬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6年9月12日签署了《辞职申明确认书》,确认于2016年9月30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原告提出是因其生病向被告请假不准而被迫签署《辞职申明书》,就此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强迫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辞职申明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提出被告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3、关于原告的病假工资。审理中,原告称虽然生病但一直在阔韵公司工作,未实际休病假。故对原告提出病假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就该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仅提出四项申请,故本院依法只就该四项请求范围进行审理。1、关于原告加班工资问题。已查明王开元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共加班78天,因原告与阔韵快递公司约定的月基本工资1160元低于2015年长沙市月最低工资1390元的标准,故本院按月基本工资1390元计算,原告应获加班工资9970元(1390元/月÷21.75天/月×78天×2倍),阔韵快递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3065元,还应支付6905元。原告的该项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就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加班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该部分请求。2、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系自愿主动提出辞职并与被告龙艺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被告方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原告提出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病假工资问题。审理中原告未提供休病假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医疗费赔偿问题。工作期间,2016年9月下旬,王开元因病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共395.46元。虽被告称已为王开元办理医保,但因王开元没有医保卡等凭证而无法从医保中获得报销,应由被告予以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及《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开元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加班工资6905元、赔偿医药费395.46元。两项共计7300.46,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开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开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三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