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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储刚与钟治富、闫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储刚,钟治富,闫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储刚。被告:钟治富。被告:闫晓红。本院在审理李储刚与钟治富、闫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