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储刚与钟治富、闫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储刚,钟治富,闫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储刚。被告:钟治富。被告:闫晓红。本院在审理李储刚与钟治富、闫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