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全福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福,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全福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建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材料一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4日以需要再次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未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书面通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通知后的三日内移送案件,期限届满后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仍未移送案件。本院认为,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本院书面通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仍未将案件移送本院,且未说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红代理审判员 陈 昀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英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