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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王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王树松,周正义,王树林,董朝梅,雍宗奎,董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行长。被执行人:王树松,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正义,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林,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朝梅,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雍宗奎,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朝丽,女,1972年3月,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王树松、周正义、王树林、董朝梅、雍宗奎、董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25609.3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