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被执行人:饶应德,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菊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冯进明,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黄建容,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孙彬,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何君,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8117.88元及利息337.31元、罚息10943.41元、复利188.66元(算至2017年2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25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0元。但被执行人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饶应德、黄国清、张菊英、冯进明、黄建容、孙彬、何君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小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