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建凯与王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凯,王来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352号原告:张建凯,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被告:王来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原告张建凯诉被告王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凯,被告王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272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11个月,利息33000元,已支付5800元);2、利息从2017年5月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拖欠借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被告王来虎辩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属实,利息33000元属实,已经偿还了5800元,后又偿还过9000元,我不记得是什么时间偿还的,也没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从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33000元,已支付5800元利息,现剩余27200元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来虎未向原告张建凯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建凯要求被告王来虎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72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5月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称借款后偿还原告9000元利息,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凯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200元;二、被告王来虎偿还原告张建凯从2017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15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来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