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催6号申请人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凉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翟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中非,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四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