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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朝友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施国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王朝友,施国为,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66号钱江方洲小区南区57幢103、103-1室。负责人:陈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友,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法定监护人:王廷寿,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朝友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国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左,董事长。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友、施国为、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0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