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子宽、许金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子宽,许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常子宽,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荣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许金桂,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中环科技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常子宽与被执行人许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7305元,已执行0元,未执157305元。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