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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健与林惠林、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林惠林,戴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53号原告:黄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漳州市东鼎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惠林,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戴桥,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健与被告林惠林、被告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债务都已结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阙小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