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健与林惠林、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林惠林,戴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53号原告:黄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漳州市东鼎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惠林,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戴桥,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健与被告林惠林、被告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债务都已结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阙小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