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利军与张文东、李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军,张文东,李晓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1813号原告:郭利军,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温县。被告:张文东,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晓彦,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郭利军与被告张文东、李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利军、被告张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清偿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借原告人民币1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于2016年6月还原告本金6.5万元,余3.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为此形成诉讼。被告张文东辩称,2016年7月10日经尚东斌、王鸿章在场,被告允许王鸿章把被告名下一辆2012年3月27日购买的新款帕萨特车交付于原告,用于偿还原告所有欠款,在焦作车管所过户之前向原告要借条,原告称借条在温县厂里保险箱里,没带在身上回去给被告,被告相信原告,并在尚东斌在场的情况下签字把车过户给原告已偿清其债务。后因原告反悔迟迟不归还被告借条,被告多次向原告讨要借条未果,直至8月份,在原告胁迫下,原告让被告给其出具一张3.5万元的借条来交换其欠条(原告注明只是形式,只要被告在平安跟其做业务两年自动归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晓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1日二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并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6年7月1日,二被告离婚,2016年6月份之后,双方协商将被告抵押在他人处的车辆抵给原告,抵欠被告欠原告的10万元借款,被告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后,向原告讨要10万元的借据,原告将借据复印件交给了被告,并让被告张文东给其出具因向他人履行车辆抵押借款协议时原告另行借给被告张文东的25000元以及张文东借用原告信用卡所欠原告的10000元,合计3.5万元的条据,要求李晓彦在借条上签名,张文东不同意让李晓彦签字,双方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文东、李晓彦借原告款10万元,双方已以被告张文东的车辆抵偿原告的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止,原告以二被告给其出具的2015年3月21日的借据要求二被告其同偿还3.5万元借款及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2015年3月21日借其的3.5万元及利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