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29号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梅玲、焦会丽。被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姜某。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0元,财产保全费732元,合计诉讼费1,5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