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00号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南湖街道福达国际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郑新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睿,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沭阳县康平路2号建设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徐爱军,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健康家园Q7栋。法定代表人章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良旭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